FQC Standard

新的液体和燃气热水锅炉(92/42/eec)

关于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发射的新的热水锅炉的效率要求的条例规定了基本制造要求和对定额输出在4千瓦至400千瓦之间的锅炉的CE 标志规定。

欧洲措施是1992年5月21日拟订的,1992年6月22日首次生效。 随后于2013年9月26日作了更新。 在图尔基耶,该条例于2008年6月5日在第26897号《政府公报》上公布,并于2018年12月12日在第30623号《政府公报》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