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QC Standard

简单压力容器条例(2014/29/EU)

FQC Standard 在现行授权范围内,以编号 2674 的公告机构身份提供简单压力容器合格评定服务。

宗旨和范围

该条例为系列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规定了基本的安全要求、投放市场的条件和市场监督规则。 它包括焊接压力容器,其目的是在大于0.5巴的内压下装有空气或氮,而不是发射。

产生抗压作用的部件和组件由非合金质钢、非合金铝或非老化铝合金制成。 压力容器由圆柱体组成,外盘和(或)平板端共用同一轴,或两盘两端共用同一轴。

第2014/29/EU号指令规定的技术限制

  • 最大工作压力(PS):不超过30巴。
  • PS × V:不超过 10000 bar·L。
  • 最低工作温度:不低于-50°C。
  • 最大工作温度:钢压容器不超过300°C,铝或铝合金压力容器不超过100°C。

关于立法案文: 以上压力和温度限值基于欧盟第2014/29/EU号指令第1条。 2016年11月3日《政府公报》公布的土耳其条例第2条对30巴和-50°C使用了不同的措辞。 对土耳其市场范围的评估必须基于现行国家立法和主管部委的适用情况;这两个案文不应同文。

不包括在范围之内的压力容器

  • 专门设计用于核用途的压力容器,其失灵可能导致放射性释放。
  • 专门用于在船舶和航空器内安装或推进的压力容器。
  • 灭火器

基本要求和CE标识

PS × V > 50 bar·L 的容器必须满足该法规附件 I 的基本安全要求。制造商应编制技术文件,完成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并加贴 CE 标志。

PS × V ≤ 50 bar·L 的容器应按照良好工程实践进行设计和制造。根据本法规,这些容器不得加贴 CE 标志;应标示附件 III 规定的相关信息。

供市场使用和投入使用

压力容器必须妥善安装、保养和用于预定目的。 装在市场上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安全和符合要求。 符合规定的压力容器的自由流动在条例条款中作了规定。

立法和调查

参考文本: 2016年11月3日第29877号《政府公报》 -- -- 《简单压力容器条例》(2014/29/EU) 财务报告和审定财务报表 第2014/29/EU号指令 -- -- 欧元-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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