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QC Standard 获得 TÜRKAK 的以下认可:依据 TS EN ISO/IEC 17065 开展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档案号 AB-0122-U;依据 TS EN ISO/IEC 17020 开展检验机构业务,档案号 AB-0275-M;依据 TS EN ISO/IEC 17021-1 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档案号 AB-0177-YS。同时,公司获欧盟委员会授权,以公告机构编号 2674 开展 CE 标志合格评定。
目前的认证和授权查询可通过土耳其认可机构和欧盟委员会的官方网站进行。
Türkak 认证查询: https://secure.turkak.org.tr/kapsam/search
欧洲联盟委员会授权调查: https://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
游艇与水上摩托艇法规 2013/53/EU 的目标是什么?

2013/53/EU游艇和水上摩托艇条例的基本目的是规定CE符合性标记的程序和原则,以确保下列产品符合其设计和施工要求,并按这些要求投放市场。 如果以下所列产品符合2013/53/EU《游艇和水上摩托艇条例》附件1规定的适用基本要求,且这些产品得到妥善维护和用于预定用途,则只要这些产品不危害人类健康和安全、财产或环境,即可投入使用。
(a) 游艇和部分完成的游艇;
(b) 水上摩托艇和部分完成的水上摩托艇,
(c) 2013/53/EU《游艇条例》附件2规定的单独投放市场的部件,
(c) 安装或打算安装在水上运输工具上的推进发动机,
(d) 安装在经过重大改装的水工具上的推进引擎;
(e) 经过重大修改的水手车。
《2013/53/EU号游艇和个人喷气滑板指令》规定了船体长度为2.5至24米用于体育或娱乐的船舶的安全、环境、设计、建造和排放要求。 其中包括对结构、稳定、浮力和浮力、防洪、排水安排、处理、能见度、锚定和保障以及安装发动机、天然气、电力和燃料系统的基本要求。
遵守已公布参考材料的统一标准只能为这些标准涵盖的基本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推定。 标准化在欧盟单一市场的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标准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解决办法,可以帮助设计者和制造商实现产品的最高水平健康和安全,同时考虑到当前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最新技术)。
《2013/53/EU号游艇和个人喷气滑板指令》规定了废气和噪音排放限制,以保护健康和环境。 对废气排放、蒸发性排放和设计类别的审查评估进一步减少和限制燃料系统排放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他们还考虑设计类别是否准确反映了天气状况,以及分类如何影响制造商和用户。
制造商在确保置于欧洲经济区扩大单一市场的产品安全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他们负责检查其产品是否符合欧盟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进行合格评定、起草技术文件、发布欧盟符合性声明和在产品上贴上CE 标志是制造商的责任。 只有这样,该产品才能在欧洲经济区市场上自由流通。
CE 标志(Conformité Européenne,符合欧洲规范)表示,制造厂家贴上“CE”标记的水工具、部件或推进引擎符合2013/53/EU游艇和个人喷气滑板条例的所有相关规定,其中规定贴上“CE”标记。
2013/53/EU游艇和水上摩托艇条例规定的合格评定范围是什么?
游艇与水上摩托艇法规 2013/53/EU 涵盖游艇、部分完工的游艇、水上摩托艇及部分完工的水上摩托艇,
其范围还包括:2013/53/EU 附件 2 所列、单独投放市场的部件;已安装或拟安装在水上航行器上的推进发动机;安装在经过重大改装的水上航行器上的推进发动机;以及经过重大改装的水上航行器。
为了让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证明产品符合2013/53/EU游艇和水上摩托艇条例的规定,适用以下合格评定程序;
设计和施工
设计和建造游艇
在设计和建造游艇时,适用下列任何一种程序:
| 水车设计类别 | ||
| 设计类别 | 风力
(浮雕缩放) |
显著波高
(H 1/3米) |
| A | 超过8 | 超过4个 |
| B | 直至并包括8岁 | 包括4项 |
| C | 直至并包括6个 | 包括2项 |
| D | 包括4项 | 包括0.3 |
设计类别A和B:
- 对于船体长度为2.5米或以上但小于12米的游艇:模块A1(内部生产控制加上监督产品测试)、模块B(EU 型式检验)与模块C、D、E或F、模块G(基于单位核查的符合性)或模块H的任何一种(基于全面质量保证的符合性)
- 对于船体长度为12米或以上但不超过24米的游艇:模块B(EU 型式检验)与模块C、D、E或F、模块G(基于单位核查的符合性)或模块H的任何一种(基于充分质量保证的符合性)
C类设计:
- 对于船体长度不小于 2.5 m 且小于 12 m 的休闲船艇:若满足《休闲船艇和个人水上交通工具法规》(2013/53/AB)附件 1-A 基本要求第 3.2 和 3.3 项所涉及的协调标准和/或相应协调国家标准的要求,可选择模块 A(内部生产控制)、模块 A1(内部生产控制加受监督的产品试验)、模块 B(欧盟型式检验)结合模块 C、D、E 或 F、模块 G(基于单件验证的符合性评定),或模块 H(基于全面质量保证的符合性评定)。若未满足附件 1-A 第 3.2 和 3.3 项所涉及的上述协调标准和/或相应国家标准要求,则应选择模块 A1、模块 B 结合模块 C、D、E 或 F、模块 G,或模块 H。
- 船体长度为12米或以上但不超过24米的游艇:B舱(欧盟型号检查)与C舱、D舱、E舱或F舱结合,或G舱(基于单位核查的符合性)、H舱(基于充分质量保证的符合性)
D类设计:
- 对于船体长度为2.5米至24米的游艇,下列任何一种: 模块A1(内部生产控制加上监督产品测试); 模块B(欧盟型检查)与模块C、D、E或F相结合; 模块G(基于单位核查的符合性);或 模块H(基于充分质量保证的符合性)。
水上摩托艇和部件
根据《土耳其游艇和个人滑板条例》第21条,设计和制造个人滑板的现有程序是A、A1、B+(C、D、E或F)、G或H;零部件是B+(C、D、E或F)、G或H。
废气排放
根据第22条,采用统一标准进行的测试采用B+(C、D、E或F)、G或H;不采用这些标准进行的测试采用B+C1或G。 单是模块B并不构成完整的生产合格评定。
噪音排放
对于没有第23条(包括该条具体规定的转换情况)涵盖的装有机载发动机或轮流发动机的游艇,A1、G或H在测量使用统一标准时适用; G在不使用这些标准时适用;A、G或H在使用Froude编号和功率对流离失所比率方法时适用。
水上摩托艇、机外发动机和内装排气管用于游艇的钢管驱动发动机,A1、G或H在测量使用统一标准时适用; G在不使用这些标准时适用。
说明: 这些备选办法是条例规定的一般评估程序。 FQC Standard提供的服务取决于其目前对相关产品和模块的授权范围。
MODULE 五氯苯甲醚
私人进口商对下列产品适用模块五氯苯甲醚(与施工后评估相联系的同等符合性),然后将其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如果制造商未对有关产品进行合格评定。
- 游艇和部分完成的游艇,
- 水上摩托艇和部分完成的水上摩托艇,
- 第2013/53/EU号指令附件二所列关于游艇并单独投放市场的部件,
- 安装或打算安装在水工具上的推进发动机,
- 已经安装在水工具上的推进引擎,经过重大改装;
- 经过重大改造的水手车。
将推进发动机或水车投放市场或在重大发动机改装或工艺转换后投入使用的人必须事先应用基于施工后评估的等同符合性单元五氯苯甲醚。 同样,如果一项工艺的预期用途发生变化,从而从第2013/53/EU号指令的范围之外转移到这一范围,情况也是如此。
如果自首次使用之日起五年内未将其投放市场,则在五年期限结束之前将其投放市场的人在将产品投放市场之前适用模块五氯苯甲醚(相当于与施工后评估挂钩的合规性)。
技术文件、欧盟符合规定声明和CE 标志的内容是什么?
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解释了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操作。 第2013/53/EU号指令要求制造商准备证明遵守所需的信息。 文件必须说明产品及其预期用途,并涵盖设计、制造和操作。 制造商必须查明潜在风险,确定适用的基本要求,并记录风险分析以及如何处理这些风险。 如果统一标准只是部分适用,或没有涵盖所有相关要求,则档案必须解释如何满足其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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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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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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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1 | 概括描述类型, |
| 2 | 构思设计和制造图纸以及部件、子组装、电路等的图纸,以及其他有关数据, |
| 3 | (a) 除上述图纸和图表外,为了解产品运行情况而作的必要说明和解释, |
| 4 | 一份全部或部分适用标准的清单,如果这些标准尚未适用,则说明为满足基本要求而采取的解决办法, |
| 5 | 进行的设计计算、进行的检查和其他有关数据的结果, |
| 6 | 根据附件一-A第3.2点进行的与“稳定性”有关的计算或试验报告,以及根据2013/53/EU号指令的附件一-A第3.3点进行的与“保证”有关的计算或试验报告, |
| 7 | 证明符合游艇附件一-B第2点要求和水上摩托艇2013/53/EU号指令的废气排放测试报告。 |
| 8 | 证明符合游艇与水上摩托艇指令 2013/53/EU 附件 I-C 第 1 点要求的噪声排放测试报告。 |
欧盟的遵守情况声明
欧盟的合格声明是制造商的声明,即该产品符合《游艇和水上摩托艇条例》(2013/53/EU)的要求。 该条例要求制造商在产品投入使用之前起草并签署一份符合欧盟要求的声明。 制造商或私人进口商必须根据条例起草和签署欧盟的符合规定声明。 制造商通过起草和签署它,对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承担责任。 制造商为每种产品类型起草一份书面的欧盟合格声明,并在产品投放市场后十年内应要求向该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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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遵守情况声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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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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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1 | 第xxx号(产品:产品、批号、类型或序号): |
| 2 | 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代表(授权代表还必须提供制造商的贸易名称和地址)或私人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
| 3 | 本符合性声明由制造商、私人进口商,或《休闲船艇和个人水上交通工具法规》(2013/53/AB)第 20 条第 3、4 款所述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签署。第 3 款涉及在发动机重大改装或船艇重大改造后,将推进发动机或船艇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人员,以及改变原本不在法规范围内的船艇用途、使其进入法规适用范围的人员。第 4 款涉及在 5 年期限届满前,将为个人使用而建造的船艇投放市场的人员。 |
| 4 | 本声明的目的(允许产品可追溯性的特点;可酌情附上照片) |
| 5 | 第4点所述声明的目的必须符合统一立法 |
| 6 | 提及与统一标准相应的相关统一标准和(或)统一国家标准,或相关技术规格。 |
| 7 | 适用时,提供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公告机构名称、编号及所开展活动的说明。 |
| 8 | 授权代表制造商签字的人或制造商授权的代表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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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欧盟的合格声明应载有推进发动机制造商和在五年期间结束前根据2013/53/EU号《游艇和水上摩托艇指令》向市场投放供个人使用的水车者的声明。 这些要求是: (a) 安装在水工具上时,根据发动机所附的安装指示,发动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游艇和个人喷气滑板排气要求2013/53/EU号指令; Ø 按照土耳其 2007 年 6 月 20 日第 26558 号官方公报公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内燃机气态和颗粒污染物排放防治措施型式批准法规》(97/68/AT)取得型式批准,并符合该法规附件 I 第 4.1.2 项规定的 III A、III B 或 IV 阶段排气排放限值;所涉压燃式发动机用于内河船舶、机车及铁路动车推进以外的用途;或者 根据在2011年8月3日第28014号《政府公报》上公布的《关于批准重型车辆排放的机动车辆类型的规定》(6欧元)和《关于获取车辆修理和维护信息的规定》(((EC)No 595/2009)》以及该指令的排气排放限制,核准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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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声明大意是“根据2013/53/EU号游艇和个人喷气滑板指令的有关规定,发动机在安装发动机的水工具符合规定之前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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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代表...
(印发地点和日期)
(姓名、标题)(签名) |
CE 标识原则
必须标出 CE 标志的产品
下列产品在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时须作CE 标志:
- (a) 水工具,
- (b) 部件,
- (c) 推进引擎。
关于佩戴CE 标志的规则和条件
必须在条例第18(1)条具体规定的产品上加添明显的、可辨认的和不可磨灭的CE 标志。 如果某一部件的大小或性质使得不可能这样做,则在容器或所附文件中提供所要求的资料。 装在水工具上时,CE 标志放在建筑商的车牌上,与水工具识别号码分开。 对于推进引擎, CE 标志与引擎连接。
在产品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之前,先贴上CE 标志。 根据游艇和水上摩托艇指令2013/53/EU中规定的CE 标志和水上船只识别号,任何表明有特殊风险或用途的标记或指示都可以贴上。
参与生产控制阶段或建造后评估的公告机构识别号应标注在 CE 标志之后。该编号由公告机构自行标注,或由制造商、授权代表按照该机构的指示标注。
法律依据
《关于娱乐性船只和个人喷气式滑雪的条例》公布在《政府公报》第21/2001号。 2017年5月5日第30057号法律,特别是第8条和第18-26条及相关附件。 立法信息系统.